(2015)东民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薇薇与被告四平市长江经贸有限公司、辽宁誉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世丽、刘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薇薇,四平市长江经贸有限公司,辽宁誉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世丽,刘占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51号原告:张薇薇,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信淑玲,四平市四马路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平市长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8委汽车城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占红,总经理。被告:辽宁誉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昌图县老四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占红,总经理。被告:徐世丽,住四平市。被告:刘占红,住四平市。原告张薇薇与被告四平市长江经贸有限公司、辽宁誉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世丽、刘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2015年9月16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薇薇及其委托代理人信淑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平市长江经贸有限公司、辽宁誉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世丽、刘占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薇薇诉称:2012年11月1日,四平市长江经贸有限公司因扩大生产急需资金,向张薇薇借款人民币965000元,并签订了借款承诺书。约定借期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利息按每年20%计算,四平市长江经贸有限公司已经给付部分利息,但一直未偿还该笔借款。2015年2月24日,被告徐世丽出具了承诺书,承诺承担两公司所有债务和借款。张薇薇多次找四平市长江经贸有限公司索要欠款,但四平市长江经贸有限公司一直拖延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四平市长江经贸有限公司、辽宁誉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世丽、刘占红偿还张薇薇借款本金965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起诉时的利息96500元。被告四平市长江经贸有限公司、辽宁誉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世丽、刘占红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被告四平市长江经贸有限公司与刘占红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张薇薇借款人民币965000元,借款利息按20%计算,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止。被告辽宁誉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承诺用其厂房设备做抵押和偿还。2015年2月24日,被告徐世丽出具《承诺书》承诺“因法人刘占红出现失踪、失联,原因不明,由两公司中所欠的债务和借款,两公司法人及妻子徐世丽承诺无论何时何种情况,都愿负责偿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款承诺书》、《收据》、《承诺书》。被告四平市长江经贸有限公司、辽宁誉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世丽、刘占红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是:张薇薇要求四平市长江经贸有限公司、辽宁誉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世丽、刘占红偿还借款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应予保护。本院认为:张薇薇与四平市长江经贸有限公司、刘占红、辽宁誉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承诺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四平市长江经贸有限公司与刘占红均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义务,偿还张薇薇借款并给付利息。辽宁誉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承诺用其厂房设备做抵押和偿还,在四平市长江经贸有限公司与刘占红均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其应偿还张薇薇借款并给付利息。徐世丽因其出具《承诺书》,也应承担偿还借款和利息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平市长江经贸有限公司、辽宁誉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世丽、刘占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薇薇借款965000元,利息96500元,合计人民币106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53.50元,由被告四平市长江经贸有限公司、辽宁誉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世丽、刘占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立国审 判 员 杨志军人民陪审员 宋 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秀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