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贵仿、李茂军、刘俊孟、李其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贵仿,李茂军,刘俊孟,李其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331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军,该联社李集信用社主任。被告刘贵仿,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茂军,男,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俊孟,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其明,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贵仿、李茂军、刘俊孟、李其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际富人民陪审员 于 飞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文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