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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贵仿、李茂军、刘俊孟、李其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贵仿,李茂军,刘俊孟,李其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331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军,该联社李集信用社主任。被告刘贵仿,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茂军,男,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俊孟,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其明,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贵仿、李茂军、刘俊孟、李其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际富人民陪审员  于 飞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文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