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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高琪与高伟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琪,高伟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7号原告高琪,长城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志刚,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柯晓林,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伟东,长城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琪被告高伟东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庭下和解,原告高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琪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