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沭阳县沭河综合市场董立涛百杂货经营部与江苏陈氏伟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沭河综合市场董立涛百杂货经营部,江苏陈氏伟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0795号原告沭阳县沭河综合市场董立涛百杂货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河综合市场4幢底11号门面房(东关)D1。负责人董立涛,该经营部投资人。委托代理人陈以亮,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陈氏伟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台北大道东瑞安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立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沭阳县沭河综合市场董立涛百杂货经营部诉被告江苏陈氏伟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家亮独任审判。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陈氏伟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沭阳县沭河综合市场董立涛百杂货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沭河综合市场董立涛百杂货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江苏陈氏伟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沭阳县沭河综合市场董立涛百杂货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家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廉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