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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肖守江与广水市萬德卫浴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588号原告肖守江。委托代理人李凤萍(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广水市萬德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镇周家湾。法定代表人章万江。原告肖守江与被告广水市萬德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萬德卫浴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李远锋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毛亮平、程博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守江的委托代理人李凤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于2015年月日依法向被告萬德卫浴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萬德卫浴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守江诉称:我于2014年2月18日在被告萬德卫浴公司处务工,被告萬德卫浴公司拖欠我的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2月5日的工资款22633元,至今未付,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萬德卫浴公司给付我工资款22633元。原告肖守江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肖守江身份证。拟证明:肖守江身份信息。证据二、萬德卫浴公司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工资表。拟证明:萬德卫浴公司欠肖守江2104年10月至2015年2月工资款22633元未给付。证据三、萬德卫浴公司2014年7月、8月、9月员工工资表。拟证明:肖守江2014年9月工资为6000元。证据四、肖守江的求职申请表、劳动合同。拟证明:2014年3月1日肖守江与萬德卫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从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5月18日。证据五、萬德卫浴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章万江身份证。拟证明:萬德卫浴公司的企业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章万江身份信息。被告萬德卫浴公司未答辩,亦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肖守江与萬德卫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肖守江在萬德卫浴公司从事劳务性工作,试用期从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5月18日,后萬德卫浴公司拖欠肖守江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2月5日的工资款22633元,经肖守江多次催要,萬德卫浴公司至今未付,因此成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肖守江与被告萬德卫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肖守江已付出劳务,被告萬德卫浴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对原告肖守江要求被告萬德卫浴公司给付拖欠的工资款22633元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水市萬德卫浴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肖守江工资款22633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水市萬德卫浴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收款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帐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远锋人民陪审员  毛亮平人民陪审员  程 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