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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立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双峰县秧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双峰县秧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立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双峰县秧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花门镇。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负责人:张国荣,该分公司经理。申请人双峰县秧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不履行合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名下的存款113093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双峰县秧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名下价值1130933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之财产保全措施。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双峰县秧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辉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祁晨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