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刑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曲比石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曲比石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刑执字第408号罪犯曲比石达,男,彝族,生于1984年4月10日,文盲,四川省美姑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康定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康定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比石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判决后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甘刑执字第32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甘刑执字第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核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裁前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曲比石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正常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曲比石达2015年7月获狱部“记功”奖励一次,2013年12月至2015年7月累计积分110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缴款凭证、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曲比石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曲比石达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军代理审判员 林杉杉人民陪审员 高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翟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