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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赵良敏与陈龙彪、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良敏,陈龙彪,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陶玉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510号原告:赵良敏。委托代理人:褚宁,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龙彪。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阳路450号。被告:陶玉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7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良敏诉被告陈龙彪、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陶玉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良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赵良敏负担。审判员  赵世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涵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