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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镇江恒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恽志龙、恽晓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恒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恽志龙,恽晓明,胡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镇江恒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维祥。被执行人恽志龙。被执行人恽晓明。被执行人胡菊香。申请执行人镇江恒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恽志龙、恽晓明、胡菊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扬商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出具申请,要求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暂缓执行,是其真实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扬商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包新月审 判 员  张有斌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金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