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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宝鸡双力叉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宝鸡德瑞钛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78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双力叉车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宝鸡德瑞钛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宝鸡双力叉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宝鸡德瑞钛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宝鸡德瑞钛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宝鸡德瑞钛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48858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文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