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某信用卡诈骗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31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5年8月8日被羁押,同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艾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3日,被告人黄某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26880027931690),并从2014年9月22日开始进行透支消费,至2015年4月2日最后还款人民币10600元后再未偿还过透支款,并变更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致使该行多次催收未果。截止2015年8月8日,被告人黄某利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欠款人民币20377.94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18350.76元,利息及相关费用为人民币2027.1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要求法庭依法惩处。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黄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小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岩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