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执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曹旸与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旸,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管执字第935号申请执行人曹旸,女,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太康路50号。法定代表人刘柱,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 慧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广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