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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曹旸与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旸,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管执字第935号申请执行人曹旸,女,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太康路50号。法定代表人刘柱,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 慧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广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