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朱伟华与温访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华,温访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04号原告朱伟华,男,汉族,1957年5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被告温访华,男,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原告朱伟华诉被告温访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伟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访华因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被告温访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伟华诉称,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将珠海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南屏华发新城防水工程和三灶中丰田厂房维修工程,承包给原告完成,完工后立即付清工资。事实上,原告于2013年3月已全部完成工作,但工资并未付清,被告至今拖欠原告款项11070元。2014年4月10日,经南溪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但被告没有按调解协议履行。原告朱伟华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温访华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1070元。原告朱伟华提供如下证据材料: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温访华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朱伟华提供了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南溪人民调解工作室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该协议记载“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温访华同意于2014年4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2570元整工钱给朱伟华,余下工钱人民币10000元,温访华同意于2014年8月21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元给朱伟华。第二,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后不得再就此事追究对方任何责任。”原告朱伟华在庭审中表示,被告温访华已向其支付了1500元。本院认为,被告温访华没有提出答辩意见,视为对原告朱伟华起诉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不抗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朱伟华提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予以采信。原告朱伟华要求被告温访华付清拖欠的劳动报酬1107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访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朱伟华付清劳动报酬110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温访华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小青审 判 员 陈帝远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