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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执民字第3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欣礼品文具有限公司、徐海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欣礼品文具有限公司,徐海波,於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30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负责人:何力威。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欣礼品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静波。被执行人徐海波。被执行人於文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欣礼品文具有限公司、徐海波、於文平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欣礼品文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花圃路15号5幢1号、6幢1号的工业房地产,以9200000.00元的价格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领取执行款8681007.34元,此外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欣礼品文具有限公司、徐海波、於文平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仑执民字第30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玮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