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642号原告刘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