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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黄翠兰与梁朝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909号申请执行人黄翠兰。被执行人梁朝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翠兰与被执行人梁朝阳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梁朝阳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鸿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先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