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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4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黄斌申请执行巫琴林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斌,巫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440-2号申请执行人黄斌,男,汉族,1979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巫琴林,女,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简阳执字第440-1号的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巫琴林与朱益勋共同共有营业用房一套,现该案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巫琴林与朱益勋共同共有营业用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