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法执字第4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刘清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北纬通信科技南京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法执字第42-10号申请执行人刘清明,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B座5层。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北纬通信科技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1幢6层。法定代表人刘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清明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8月20日向第三人北纬通信科技南京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北纬通信科技南京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时间内对本院作出的(2013)大法执字第42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予以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对异议请求予以驳回。现第三人北纬通信科技南京有限责任公司仍未主动履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北纬通信科技南京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中的1215954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