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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高玉东与杨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东,杨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高玉东,男,1948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杨振华,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玉东与被执行人杨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禹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秀峰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  王志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