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范玉林与何红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玉林,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67-3号申请执行人范玉林,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何红,女,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解除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执字第167-1号执行裁定书对何红在中国工商银行的44022540********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烽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