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岐法执字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林科与王换明、益店镇益合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科,人王换明,益店镇益合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法执字00222号申请人王林科,男,生于1960年3月3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人王换明,男,生于1955年5月17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益店镇益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负责人王科明,任村委会书记。王林科与王换明、益店镇益合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岐民初字第0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168.4元,案件诉讼费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四查被执行人王换明、益店镇益合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最佳方案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正在努力通过多方,给双方做和解工作。故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岐民初字第011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伟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