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上海优协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欣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优协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欣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265号原告上海优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吴张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绪峰,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欣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继欣。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优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欣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优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欣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卫凌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