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2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669号原告杨某甲,昌河汽车驻京津冀大区办事处客户经理。被告王某,河北省地质调查院职员。委托代理人李金娜,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杨某乙。原告称,其与被告性格不和,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渐破裂,2015年4月份开始,双方分居互不往来。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四、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很好,没有什么大的矛盾。虽然原告在婚姻期间曾经有出轨的行为,但被告依然愿意和原告一起好好生活,况且现在孩子还小,需要一个完成的家庭。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因为性格、脾气方面的差异,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夫妻应当互相包容、互相理解。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原则性矛盾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应当再给双方一段时间缓和矛盾,修复感情。原告主张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国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邵田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