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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韩克喜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定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定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农民。2015年2月11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定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9日被定兴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现在家中。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志玲、代理检察员冯慧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8日至1月17日期间,被告人韩某多次给被害人韩元元发恐吓短信,意图敲诈韩元元人民币20000元,后改为5000元,未遂。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韩某多次给被害人刘某发恐吓短信,意图敲诈刘某,未遂。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韩某进行处罚。被告人韩某对定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供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至1月17日期间,被告人韩某多次给被害人韩元元发恐吓短信,意图敲诈韩元元人民币20000元,后改为5000元,未遂。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韩某多次给被害人刘某发恐吓短信,意图敲诈刘某,未遂。案发后被害人韩元元、刘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韩某的口供供认其在2015年1月份用号码为157××××2934的手机卡给韩元元发恐吓短信要钱的过程,韩某还供述其在2014年11月份恐吓刘某的过程。被害人韩元元陈述证实号码为157××××2934的用户给其发恐吓短信要钱的过程。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号码为157××××2934的用户给其发恐吓短信的过程。定兴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提取手机卡一张号码为157××××2934,同时还提取棕色BIMI(比美)手机一部。作案工具:棕色BIMI(比美)手机一部,内有手机卡卡号为:157××××2934。韩元元提供的韩某所发要钱的恐吓信息的照片。韩元元、刘某给韩某所写谅解书。9、被告人韩某常住人口信息。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用威胁短信方式敲诈他人钱财,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5000元未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未遂。2、当庭自愿认罪。3、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韩某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管制的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将作案工具棕色BIMI(比美)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岳 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