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东与被告郭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郭恩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338号原告杨东,男,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郭恩涛,男,1962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杨东与被告郭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婷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恩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东诉称,2014年11月1日,被告郭恩涛为了生产需要,从我手借款人民币65000元整,并留有欠条,约定于同月7日还清。但是欠款到期后,被告却丝毫没有还款本意,经多次催要,均被被告以无能力偿还为由拒绝给付至今。无奈,只有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保护我的合法债权不受侵犯,及时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65000元,并支付延期给付的欠款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望法院早日下判。被告郭恩涛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被告郭恩涛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65000元并约定于11月7日还清,被告在该欠条上签字。此后被告未偿还上述欠款,现原告以欠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能力偿还至今拒绝给付为由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经询问,原告自称该欠条中载明金额为65000元,但被告已向其偿还35000元,现实际尚欠欠款本金30000元。诉讼中,原告自愿表示仅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0000元,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2014年11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65000元,并约定于11月7日还清,现被告仅偿还35000元,尚欠本金30000元未按照约定偿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予纠正,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的诉请有理,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主张因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恩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杨东欠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杨东承担875元,由被告郭恩涛承担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