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2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2859号原告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国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乐金菲。委托代理人阚根福。被告李艳,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艳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