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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邹毓美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毓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557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毓美,退休教师。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沈专,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毓美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毓美及其指定辩护人沈专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5月6日晚,被告人邹毓美在张家港市塘桥镇韩山老年公寓某室,因琐事与其丈夫茹某丙发生争吵后,持菜刀砍茹某丙,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告人邹毓美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邹毓美拨打电话呼叫服务人员,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邹毓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毓美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毓美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毓美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毓美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其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邹毓美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后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近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晚,被告人邹毓美在张家港市塘桥镇韩山老年公寓某室,因琐事与其丈夫茹某丙(殁年77岁)发生争吵后,持菜刀砍茹某丙,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茹某丙系面部等处遭锐器砍切致颞浅动脉断裂等损伤大出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邹毓美拨打电话呼叫服务人员,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精神医学鉴定,被告人邹毓美有抑郁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扣押作案工具菜刀1把,现暂存于本院。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侯某的证言:其是张家港市韩山老年公寓的服务人员。2015年5月6日晚上10点37分,其和吴某甲二人在A幢1楼值班室值班,吴某甲的值班手机响了,吴某甲接听后说是某室人的叫她上去。其和吴某甲到某室,刷卡进去,看见邹毓美坐在茹某丙床边上,茹某丙斜躺在床上已经不动了,床上、床下都是血,邹毓美身上也都是血,邹毓美说:茹教授是我砍死的,我要砍死他。其看见床上西南角有一把菜刀,怕邹毓美再拿刀,就把刀拿起来出去了,吴某甲跟着出来。后其用吴某甲的手机向院长陈某汇报此事,陈某说她打110报警。下楼后其看见水电工吴某乙,就让他到楼上去了。很快110和120都来了,其和警察说菜刀是其拿下来的,警察把菜刀又拿上去了。邹毓美和茹某丙夫妻是2014年3月搬到韩山老年公寓,一直住在某室,他们平时都比较好,但邹老师有点疑心病,性格比较内向,茹教授经常出门,喜欢和以前认识的老师搞活动、唱歌、开会,其听陈院长讲邹老师怀疑茹教授在外面有了女人,让我们多跟邹老师讲讲话,说邹老师有点抑郁症。2、证人吴某甲的证言:其是张家港市韩山老年公寓的工作人员。2015年5月6日晚上10点37分,邹毓美用房间里的座机拨打其的值班工作手机让其上去。其和侯某二人到某室,其刷卡进去,看见靠窗那XX时茹某丙睡的床上有很多血,茹某丙斜躺在床上,邹毓美坐在那张床的北侧,床上西侧有一把菜刀,菜刀上都是血,邹毓美说:我砍了茹老师。侯某把那把菜刀拿在手里,二人走出房间。出房间后其打院长陈某的电话,侯某向陈院长汇报了此事,其通知了吴某乙,又打了韩山村联防队的电话,一会儿联防队的人到了,紧接着警察和救护车也到了。5月6日晚上6点左右其去邹毓美、茹某丙夫妻二人住的房间收热水瓶的时候,还和他们打招呼,当时看不出什么异常。邹毓美有点抑郁症,她性格很内向,平时很少和别人交流。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2015年5月6日晚上10点40分左右,其接到同事吴某甲电话说某室出事了,其在A幢一楼电梯门口,看见同事侯某手里拿着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其到该房间,看见茹某丙斜躺在靠窗的一张床上,床上全是血,下半身盖着被子,上半身穿的衣服都被血染红了,邹毓美坐在那张床的床头上,身上的衬衣和手上全是血,邹毓美说:人是我杀的,一命抵一命。其和邹毓美聊天,安抚她情绪,后120先过来,把茹某丙送医院,没多久民警和陈院长也过来了,民警在现场了解完情况,把邹毓美带到派出所去了。邹毓美和茹某丙平时关系融洽,邹毓美平时很少出门。其的手机里录了一段当时的视频。4、证人陈某的证言:其是张家港市塘桥镇韩山老年公寓的院长。2015年5月6日晚上10点37分左右吴某甲打电话给其说邹毓美把她老公茹某丙砍伤了,挺严重的,其马上打110报警,并赶去老年公寓,到的时候救护车、警车都已经在现场了。平日里看上去邹毓美和茹某丙夫妻感情挺好的,看不到二人吵架,茹某丙比较外向,邹毓美比较内向。二人去年入住的时候,一张结婚照本来放在客厅的,后来邹毓美发现茹某丙手机里有一个杨姓女子的电话,邹毓美怀疑她老公和这个姓杨的女子有暧昧,就把照片藏起来了,今年过年的时候又拿出来放在床头柜上,5月6日听说是照片的位置动了下,为这事说了几句。其和邹毓美沟通交流过,邹毓美说怀疑她老公对她不忠,说起来还哭了,我们也为此做过她的开导工作,感觉她有点忧郁。5、证人康某的证言:其住在张家港市塘桥镇韩山老年公寓,住了一年多了。其和邹毓美有时会聊聊天,一起去食堂吃吃饭什么,但她不会和其讲她心里的事,她曾说过她感觉自己有抑郁症,晚上经常睡不好,茹某丙还带她去看过医生。邹毓美很在意她老公对她的态度。2015年5月6日晚上十点半左右其才睡的,睡之前没听见隔壁有什么动静,睡下去后听见外面有脚步声,开门看见警察在外面。6、证人赵某的证言:其是张家港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医生。2015年5月6日晚上10点40分左右,医院急诊接到报告说塘桥镇韩山老年公寓有人被刀砍死了,其和护士袁某坐救护车赶过去,到韩山老年公寓A301室,看见茹某丙躺在床上,脸上、脖子上好象都有伤口,当时伤口已不流血了,血已经流光了,我们对他做了一个心电图,显示是一条直线,人已死亡,但我们还是按照流程将茹某丙拉到医院进行抢救,但他没有恢复呼吸、心跳,后我们应茹某丙家属要求,对他伤口进行了缝合。7、证人付某的证言:其是张家港市康乐医院副院长。2014年8月,茹某丙打电话说感觉他妻子邹毓美精神状态不好,怀疑有忧郁症,后茹某丙带了邹毓美到其办公室就诊,邹毓美说她家庭观念比较强,说她非常在意茹老师,说茹老师有一个女同学,现在单身了,而且很有钱,经常联系茹老师,并且对她们女儿都很好,邹毓美说的时候表现非常难过,掉泪,她说担心茹老师被那个女的抢走,所以心情不好,睡眠不好,其对她的病情诊断为存在抑郁状态伴失眠,给她开了治疗抑郁及失眠的药。后茹老师陪邹毓美过来复诊过二次,最后一次复诊时邹毓美看起来状态较好。其感觉茹老师和邹毓美夫妻感情不错。8、证人徐某的证言:其是张家港市公安局塘桥派出所的联防队员。2015年5月6日晚上其和民警到现场处警,工作人员领我们到案发的房间,房间里有个老太太,还有个老头躺床上,浑身是血。一个联防队员递给其一把菜刀,民警说是老太太作案用的,后其把刀放在房间卧室北侧的床上。9、证人庞某的证言:其是张家港市公安局塘桥派出所的联防队员。2015年5月6日晚上其和民警到现场处警,到老年公寓后,一个女工作人员递给其一把刀,说是老太太砍人用的菜刀,其把刀递给了徐某。10、证人茹某甲的证言:2014年其母亲邹毓美说她感觉自己有抑郁症,经常睡不好觉,后其母亲让其父亲陪着去精神病院看过,医生开了一些药,她说睡觉好一些了,她听人家说药物有副作用,就没有继续吃。其感觉她的精神状况一阵一阵的,有时很好很开心,有时闷闷不乐,遇到一点小事就钻牛角尖。其母亲性格很内向,很少主动和别人沟通,其父亲是一个社交能力很强的人,凡事都由其父亲出面。其外婆曾经患过精神分裂症。据其所知,其父亲在外面没有女人,其没有认过干妈,也没有和其母亲讲过认过干妈。四五年前,其母亲讲起过一个姓杨的女的,是其父亲的同学,说和其父亲有关系,其劝她说不可能的,后来也没有听说过有什么事。11、证人茹某乙的证言:其父母茹某丙和邹毓美从2014年3月6日起搬到韩山老年公寓A幢某室。其母亲自搬到韩山老年公寓后经常讲她有轻微的抑郁症,说她经常失眠,忘性大,经常把人喊错,人变得非常喜欢钻牛角尖。她还到张家港市康乐医院去配过药。其外婆也有精神疾病的。其父亲在婚外根本没有女人,其从未听说过杨某。其母亲曾好几次说其父亲在外面有女人,但没具体说是谁,其觉她是疑心病太重。12、证人施某的证言:茹某丙、邹毓美是其公婆,他们在2011年左右自己提出来要住老年公寓的。二人平时关系很融洽,其婆婆有抑郁症,她以前一直比较内向、文静,但最近一二年变得絮絮叨叨,一件小事要反复说好几遍。13、证人葛某、伍某的证言:二人分别为沙洲职业工学院机电工程系主任和副院长。茹某丙和邹毓美1987年到沙洲职业工学院工作。未听过茹某丙和别的女人之间有什么绯闻、暧昧。14、张家港市康乐医院病历:被告人邹毓美在该院就诊的情况。15、张家港市第三人民医院病历、心电图:2015年5月6日22时51分到现场,茹某丙现场已死亡。1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现场情况,勘查现场时在床上、电话机上、阳台移门上等处提取了血迹,在床上提取到菜刀,在菜刀上提取了血迹、擦拭物。17、人身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2015年5月7日对被告人邹毓美进行人身检查,身上未见明显损伤,在其所穿的衬衫、白色秋裤、淡粉色秋裤、花色内裤、白色背心上发现红色斑迹,民警将衬衫、白色秋裤、淡粉色秋裤、花色内裤、白色背心予以扣押,对被告人邹毓美身上及扣押衣物上的血迹进行了提取。18、提取笔录:提取茹某乙的口腔拭子一份。19、提取笔录、视听资料说明书:对吴某乙手机中的视频进行提取,后拷贝至电脑内进行刻录,视频反映了现场情况。20、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体检验中提取物证登记表、提取笔录:被害人茹某丙系面部等处遭锐器砍切致颞浅动脉断裂等损伤大出血死亡。分析认定性质属他杀,致伤工具系具有砍切功能的锐器。尸体检验中提取了死者茹某丙心血、胃及胃内容、颈部擦拭物、左手掌擦拭物、右手掌擦拭物、胃中胶囊。21、法医物证鉴定书:标识为“死者茹某丙颈部擦拭物”、“死者茹某丙左手掌擦拭物”、“死者茹某丙右手掌擦拭物”、“床上血迹”、“阳台移门上血迹”、“电话机上血迹”、“床靠背上血迹”、“菜刀刀刃上血迹”、“菜刀刀柄擦拭物”、“邹毓美下巴血迹”、“邹毓美右手血迹”、“邹毓美左手血迹”、“邹毓美白色秋裤大腿处血迹”、“邹毓美淡红色秋裤腰部处血迹”、“邹毓美背心上血迹”、“邹毓美衬衫上血迹”的检材与标识为“死者茹某丙心血”的检材基因型相同。标识为“邹毓美淡红色秋裤臀部血迹”、“邹毓美内裤上血迹”、“邹毓美白色秋裤臀部血迹”的检材为混合基因型,该型包含标识为“死者茹某丙心血”的基因型和标识为“邹毓美口腔拭子”的基因型。标识为“邹毓美口腔拭子”的检材和标识为“茹某乙口腔拭子”的检材与标识为“死者茹某丙心血”的检材符合亲缘关系。22、物证分析意见书:死者茹某丙胃及胃内容、胶囊中均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毒鼠强及常见巴比妥类镇静安眠药物成分。23、司法鉴定意见书:邹毓美抑郁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4、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邹毓美的归案情况、身份概况。25、被告人邹毓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指认了作案所用菜刀。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毓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邹毓美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后自首等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邹毓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毓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二、作案工具菜刀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丽娟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人民陪审员  祁扣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建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