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商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周忠武与夏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武,夏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2081号原告:周忠武。被告:夏爱明。原告周忠武与被告夏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忠武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忠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符合本院免收诉讼费的相关规定,不予收取。审 判 员 应微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童婉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