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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周忠武与夏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武,夏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2081号原告:周忠武。被告:夏爱明。原告周忠武与被告夏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忠武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忠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符合本院免收诉讼费的相关规定,不予收取。审 判 员 应微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童婉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