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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三亚南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南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098号原告海南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国庆,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厚文,海南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甲菊,海南富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三亚南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南。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三亚南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因本案原、被告双方未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又根据原告所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对账单、《应收账款明细表》,被告的住所地在三亚市xx路,而合同的履行地为位于美兰机场旁的海xx分局生产业务用房拆建工程项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