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双生与襄阳诚惠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103号原告张双生。委托代理人张博,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诚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登正,诚惠煤业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生与被告诚惠煤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双生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0元,减半收取5080元,财产保全费3750元,合计8830元,由原告张双生负担。审 判 长 黄 燕审 判 员 徐安义人民陪审员 徐 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小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