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2972号原告郭某某,男。被告韩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