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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4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70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义乌辉运饰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4708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三页:“一、被告义乌市辉运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罚、复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自2015年6月21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5168.08元)”改为“一、被告义乌市辉运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罚、复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自2015年6月21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5168.08元);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审 判 员 陈锦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