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刁凤成、谭金凤与张凯、张银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凤成,谭金凤,张凯,张银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刁凤成,农民。原告:谭金凤,农民。委托代理人:彭承涛(特别授权),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小平(特别授权),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凯,居民。被告:张银平,居民。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金凤、刁凤成与被告张银平、张凯、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金凤、刁凤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金凤、刁凤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谭金凤、刁凤成负担。审 判 长 韦春法人民陪审员 褚 静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