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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执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随州市晖宏兴布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随州市晖宏兴布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405号申请执行人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1989号。法定代表人姚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随州市晖宏兴布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随曾证字第6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公司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随州市晖宏兴布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随州农商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随州市晖宏兴布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随州农商行82×××81账户上的存款32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品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