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胡彩霞与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彩霞,张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胡彩霞。被告张海龙。原告胡彩霞与被告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杨生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5日,被告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4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0000元的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4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被告因买车向其借款10000元属实,但没有约定借���利息。因被告手头紧张,无力偿还才拖延至今,现在同意延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但不同意支付借款利息。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5日,被告张海龙以买车为由向原告胡彩霞借款10000元,2014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0000元的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金至今未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借条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在法庭调解时,原告与被告就还款数额自愿达成协议:即由被告张海龙归还原告胡彩霞借款本金1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原、被告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该协议合法有效,法庭予以认可,但双方就还款时间未能达成协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海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彩霞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张海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生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鑫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