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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洪江与青岛瑞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江,青岛瑞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0224号原告王洪江。被告青岛瑞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江与被告青岛瑞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生子女养老补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