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沿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宏宝与被告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陈宏宝,男,1960年6月17日生,汉族。被告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喜客村177号。法定代表人张迪民,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明途,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宏宝诉被告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陈宏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宏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宏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陈宏宝负担。审 判 员 陈久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周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