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船民一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吉林酿业集团物业被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跃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酿业集团物业被服务有限公司,王跃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314号原告:吉林酿业集团物业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杨立刚。委托代理人:张云枫,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修实,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王跃洪,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韩庆华,女,汉族,住址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吉林酿业集团物业被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跃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酿业集团物业被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当庭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酿业集团物业被服务有限公司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酿业集团物业被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酿业集团物业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柏森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人民陪审员  薄清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