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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茹安涛申请温年锁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法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茹安涛,男,汉.被执行人梁玲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河南梁富肉牛育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陈村乡苜蓿村。法定代表人王宝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温年锁,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茹安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玲玲、河南梁富肉牛育肥有限公司、温年锁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梁玲玲偿还茹安涛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河南梁富肉牛育肥有限公司、温年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308元由梁玲玲、河南梁富肉牛育肥有限公司、温年锁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玲玲、河南梁富肉牛育肥有限公司、温年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及存款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梁玲玲、河南梁富肉牛育肥有限公司、温年锁银行账户均无余额,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玲玲、河南梁富肉牛育肥有限公司、温年锁暂无履行能力,本案虽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三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春才审判员  胡宏战审判员  霍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