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法执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韦神存、谭玉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韦神存,谭玉昌,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法执字第201-1号申请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新兴街1号。法定代表人韦寿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XX能,该社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韦神存,农民。被执行人谭玉昌,退休教师。被执行人卢波,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韦神存、谭玉昌、卢波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2015)都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行使抵押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谭玉昌、卢波共同拥有的位于���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屏山北路的地产(地产证号:017600038-354)。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谭玉昌所有的位于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屏山北路的地产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定山代理审判员 唐青龙代理审判员 莫胜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炳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