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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执字第16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徐斯佳与万千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斯佳,万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1682-2号申请执行人徐斯佳。被执行人万千。徐斯佳申请执行万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徐斯佳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万千名下车牌号为川A*****汽车一辆及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一套,但上述财产均暂无法处置。另外,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件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卫东执行员  邓焕云执行员  罗光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