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延庆县市政供暖所与刘振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123号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住所地延庆县延庆镇东外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安俊峰,所长。委托代理人耿良永,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海阔,男,1981年7月6日出生。被告刘振章,男。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与被告刘振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敏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昝 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