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8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玉与泸州华龙妇外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泸州华龙妇外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800-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李玉。被执行人泸州华龙妇外医院。负责人周建成。李玉与泸州华龙妇外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泸少民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华龙妇外医院15万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启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