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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加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刑初字第7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加文,农民。2000年11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8月1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3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映鸿,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加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阮小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加文及辩护人李映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关于寻衅滋事的事实2014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加文在本县清港镇国际观光酒店大厅与被害人牟某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王加文伙同他人一起追至酒店大门口,持不锈钢车位牌对被害人牟某进行围殴,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牟某的损伤为躯干创1厘米长,右侧气胸、肺压缩约40%,已达到轻伤一级程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加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牟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施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光盘、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1、2015年2月25日晚上,被告人王加文在本县清港镇观光国际大酒店1116号客房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莫某、“大伟”、“阿伟”等人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2、2015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王加文在本县清港镇观光国际大酒店1116号客房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莫某、闫某、“阿伟”等人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3、2015年3月1日晚上,被告人王加文在本县清港镇观光国际大酒店1116号客房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莫某、杨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2015年3月2日晚上,被告人王加文在玉环县清港镇瑞丰宾馆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加文家属已赔偿给被害人牟某人民币3000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加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莫某、闫某、杨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尚有前科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加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加文法制观念淡薄,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多次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对被告人王加文应予数罪并罚。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加文与同案犯的地位作用略有不同,但尚不宜区分主从犯,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参与程度予以科刑。被告人王加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加文归案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视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等实际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上述理由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法制,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加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国财人民陪审员  周甲喜人民陪审员  苏云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