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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恢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陈不明与黄卫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不明,黄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陈不明。被执行人黄卫东。申请执行人陈不明与被执行人黄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龙债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执行。至此,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2)龙债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益伟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