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8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黄洁与闫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洁,闫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8266号原告:黄洁,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闫俊,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黄洁与被告闫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黄洁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洁以被告涉嫌诈骗,故欲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洁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退还给原告黄洁。审判员 何小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芫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