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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蔡万楼与刘德建、盐城荣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2583号原告蔡万楼。委托代理人王金粉,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建。被告盐城荣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新南居委会1幢205室(10)。负责人蔡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景梅,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宇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无锡市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东路66号。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万楼与被告刘德建、盐城荣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宇盛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万楼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万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蔡万楼负担。审判员 陈 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正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