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796号原告:陈某甲,居民。被告:陈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覃会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祥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