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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796号原告:陈某甲,居民。被告:陈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覃会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祥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