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小兵与程体明,赖德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兵,程体明,赖德彬,重庆佳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995号原告张小兵,女,1973年7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程体明,男,1959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赖德彬,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佳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聚丰酒店5楼。法定代表人程体明。被告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12房间。法定代表人程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兵诉被告程体明、赖德彬、重庆佳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张小兵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张小兵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小兵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