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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亚楠与卢双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796号原告李亚楠。被告卢双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楠与被告卢双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楠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亚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亚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李亚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芳 更多数据: